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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通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区鼓励投资暂行办法

       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,加快大通新区建设步伐,加大招商引资力度,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   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,是指以独资、合资、合作等形式,在新区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的国内外公民、法人、其他经济组织。
        第二条 新区鼓励发展高新技术和环保产业,严禁污染企业入区。
        第三条 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负责新区的规划、征地、办证、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等日常事务,为投资者搞好服务。
       第四条 进入新区兴办工业企业采取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,凡一次性投资500万元至3000万元的,以土地成本价获得合法的用地手续;投资3000—5000万元的,每亩缴纳土地成本价的85%即可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;投资额在5000—10000万元,每亩缴纳土地成本价的75%即可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。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,新区以优惠价格提供50亩土地使用权;投资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,新区以优惠价格提供100亩土地使用权。
土地成本价格,由国土部门根据国家政策适时发布。
       第五条 区外企业到新区投资且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,经市政府批准,享受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;区内企业在新区投资,新增税收部分,可享受区外投资企业同等优惠政策。
        第六条 对进入区新区的企业,其设计、施工由企业自主选择确定,但必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、消防和环保检查,只服务,不收费。进入新区的工业企业,从立项审批到建成,其行政事业性收费,除工本费、上交市级和市级以上的规费外,全部免收。
       第七条 对进入新区的投资企业实行帮办服务。由区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帮助办理各种证照手续,办好后交给投资者。
        第八条 对进入新区的投资企业实行跟踪服务。建设、经营过程中,由区委、区政府确定专人,全程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问题,做好衔接、协调、调度等各项跟踪服务工作,保证其顺利开工建设和投产经营。
       第九条 对进入新区的投资企业实行限时服务。各行政机关简化行政审批程序,对符合法定条件、手续齐备、属本区范围内办理的,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;属上级机关办理的,积极做好申报工作,可以边开工边报批。对进入新区的投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和挂牌保护。
       第十条  各执法部门要主动为新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,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。
      第十一条 区外资金在我区其它地方投资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    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,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打印这篇文章 发布日期: 2004年9月15日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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◇◇ 政 府 领 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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◇◇ 机 构 设 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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◇◇ 政 务 信 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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◇◇ 图 片 大 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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◇◇ 统 计 分 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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